各研究組設立組長、副組長、召集人、秘書、組員、協調員六個崗位。其中每組組長、副組長、協調員各一名,秘書1~2名,人員名單由主任辦公會議確定;召集人由各審評部門推薦,經中心主任辦公會議批準;各審評部相關專業的審評人員均為各相關研究組的組員。
加快培育生物產業,是我國在新世紀把握新科技革命戰略機遇、全面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大舉措。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和《生物產業發展“十一五”規劃》,加快把生物產業培育成為高技術領域的支柱產業和國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特制定本政策。
本指導原則主要用于指導申請人開展已上市中藥制劑在生產、質量控制、使用等方面的變更研究。申請人應當根據其變更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影響,進行相應的技術研究工作,在完成相關工作后,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補充申請。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研究的變更申請,其臨床試驗研究應經過批準后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解放軍總后衛生部: 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分別于2001年12月1日和2002年9月15日施行?!秾嵤l例》修改了新藥的定義,將“新藥是指我國未生產過的藥品”,修改為“新藥是指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藥品”。隨著新藥定義的改變,新藥注冊管理制度將發生較大變化,新藥的行政保護制度已被取消。為妥善處理新舊法規的銜接問題,減少因法律法規修訂對藥品注冊管理的影響,我局擬定了《實施條例》實施前已批準生產和臨床研究的新藥的保護期的過渡辦法,并報請國務院同意,現通知如下: 一、對于2002年9月15日以前已經獲得新藥保護的新藥,其新藥保護期維持不變。 二、對于2002年9月15日以前我局已經批準臨床研究但未批準生產的新藥,仍按照原藥品注冊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批。批準生產后,按照原《新藥審批辦法》屬于一類新藥的,給予5年的過渡期;屬于二類新藥的,給予4年的過渡期;屬于三類至五類新藥的,給予3年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其他藥品生產企業不得生產相同品種的藥品。 三、對于2002年9月15日以前我局已經受理但未批準臨床研究的新藥,以及2002年9月15日以后我局受理的新藥,按照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審批。即:對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品種,按照新藥審批,并且對批準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新藥,設立不超過5年的監測期;對已經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品種,按照已有國家標準藥品審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藥品監督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人體用藥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用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的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國家發展現代藥和傳統藥,充分發揮其在預防、醫療和保健中的作用。 國家保護野生藥材資源,鼓勵培育中藥材。 第四條 國家鼓勵研究和創制新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研究、開發新藥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執行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第六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承擔依法實施藥品審批和藥品質量監督檢查所需的藥品檢驗工作。
藥品是人類用于預防、治療、診斷疾病的特殊商品,對藥品實施有效監管,關系到廣大消費者的用藥安全,關系到公眾生命健康權益的維護和保障。中國政府一貫高度重視藥品安全監管,多年來以強化藥品安全監管、保障公眾用藥安全為目標,逐步建立健全藥品安全監管體制與法制,不斷完善藥品供應體系,穩步提高藥品質量安全保障水平,積極維護公眾用藥權益,努力提高公眾的健康水平。